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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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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泽选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84号 罪犯宋泽选,原住湖南省吉首市永顺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7日作出(2006)新刑二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泽选犯盗窃罪,判处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84号

罪犯宋泽选,原住湖南省吉首市永顺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7日作出(2006)新刑二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泽选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6年11月30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9年4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12年5月23日减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宋泽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宋泽选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宋泽选2003年至2006年期间,伙同他人交叉结伙分别在河北省、河南省境内参与盗窃10起,价值162144元,美元31360元,大块黄金110克,黄金项链2条等物品。同时认定被告人宋泽选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泽选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2013年5月、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6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潘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泽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泽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9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8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