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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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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双林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22号 罪犯宋双林,原住河南省内黄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5日作出(2005)安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双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22号

罪犯宋双林,原住河南省内黄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5日作出(2005)安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双林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罚自2005年5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于2005年9月21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9年1月15日减刑十个月;2012年1月12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宋双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宋双林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6月至7月,被告人宋双林伙同他人在林州市龙风山一带结伙持刀抢劫作案6起,抢劫后又对被害人实施强奸3起。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双林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2015年4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3次,2013年8月、2014年6月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双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双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5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