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孙亚兵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95号 罪犯孙亚兵,原住河南省许昌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1)魏刑初字第4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亚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95号

罪犯孙亚兵,原住河南省许昌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1)魏刑初字第4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亚兵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12月3日至2020年1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许中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0月18日罪犯孙亚兵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区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对罪犯孙亚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孙亚兵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10月8日晚上,在许昌市南顺河街洋洋旅社304房间,被告人朱君杰、孙亚兵等人不顾被害人刘某的反抗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亚兵自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1月表扬3次,2013年11月记功一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亚兵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为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亚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0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