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周立山犯受贿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84号 罪犯周立山,原住河南省郑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1)郑刑二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立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84号

罪犯周立山,原住河南省郑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1)郑刑二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立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28日至2030年7月27日止。于2012年11月22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周立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周立山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8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周立山利用担任河南邮电光缆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受贿6746250元,贪污138735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立山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累计表扬3次,2013年12月记功1次。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姬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立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立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0年7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人民陪审员  毛旭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