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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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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丙习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64号 罪犯何丙习,原住河南省清丰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5日作出(2003)清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丙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64号

罪犯何丙习,原住河南省清丰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5日作出(2003)清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丙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2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止。于2003年7月23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5年12月17日减刑一年,2008年5月15日减刑一年,2010年6月2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何丙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何丙习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2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何丙习携带匕首、手电窜至清丰县双庙乡户家村秦九香家,抢劫现金97.50元,遂后又将秦九香强奸。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丙习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月、2011年6月、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7次,2012年3月、2013年2月记功2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何丙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丙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2年11月29日至2015年7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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