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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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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利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08号 罪犯刘保利,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2日作出(2006)焦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保利犯故意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08号

罪犯刘保利,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2日作出(2006)焦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保利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刑期自2007年1月16日起。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2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024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2月1日罪犯刘保利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9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13年2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区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对罪犯刘保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刘保利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11月28日14时许,姬立印与晁复岭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厮打,于当日纠集刘保利等人到焦作市新华街,刘保利持刀朝晁的头部砍一刀,姬立印持刀朝其身上连捅数下,晁于当晚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保利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表扬5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保利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为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保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7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