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60号 罪犯周涛,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以(2008)驿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涛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止。于2009年1月8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1年6月8日减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5月29日减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周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周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3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周涛给同村村民孔占民输液,后孔占民出现过敏症状,采取措施不当,造成孔占民因药物过敏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5月、10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4次,2013年11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