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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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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涛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90号 罪犯张明涛,原住河南省新密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登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明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90号

罪犯张明涛,原住河南省新密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登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明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9月4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了(2011)郑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8月12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3年6月25日减刑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明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张明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5月至2008年8月间,被告人张明涛利用担任新密市法院民一庭书记员职务之便利,为其亲戚霍某追讨187万元欠款期间,收受霍某现金30万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明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2015年3月累计表扬2次,2014年5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段某、

贺小清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明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明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9年9月4日起至2019年3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人民陪审员  毛旭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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