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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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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全省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46号 罪犯张全省,原住河南省内黄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0日作出(2004)安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全省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46号

罪犯张全省,原住河南省内黄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0日作出(2004)安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全省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4年8月12日起。原审被告人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2日作出了(2004)豫刑一终字第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9月29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7年10月1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6月2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5月23日减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全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张全省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至2002年,被告人张全省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河北省沙河市、武安市、邢台市、成安县、任县、涉县、清苑县、山西省左权县、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安阳市、濮阳市、焦作市、新乡市等地盗窃机动车辆45起,其中张全省参与盗窃19起,盗窃各种机动车辆19辆,总价值224147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张全省系盗窃案件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全省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5年4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5次,2014年7月记功1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朱某、周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全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全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07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4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张国飞

代理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