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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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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顺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36号 罪犯张保顺,原住河南省浚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4日作出(2002)郊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保顺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36号

罪犯张保顺,原住河南省浚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4日作出(2002)郊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保顺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01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5日止。于2002年6月1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5年7月5日减刑九个月,2007年7月10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9月17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9月19日减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保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张保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1月11日19时,被告人张保顺伙同他人喝酒后,对王保明进行殴打,致王保明身体多处受伤,因创伤性休克死亡。1999年1月13日晚,伙同他人窜至申屯村,抢劫现金4140元,毛衣,毛背心各一件。1998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保顺在鹤壁市淇滨经济开发区一个摩托车修理部,盗窃物品价值135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保顺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累计表扬4次,2015年4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保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保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1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