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庞少龙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33号 罪犯庞少龙,小学,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以(2009)安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庞少龙犯故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33号

罪犯庞少龙,小学,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以(2009)安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庞少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庞少龙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7日作出了(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000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4月21日起。于2010年7月2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2012年11月23日减为二十年。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庞少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庞少龙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12月31日23时,该犯与本村刘某发生争执后用铁抓钩将刘某打成重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庞少龙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表扬2次,累计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庞少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庞少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至2032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