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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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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振宇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15号 罪犯常振宇,原住吉林省东辽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1)华区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常振宇犯抢劫罪,判处有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15号

罪犯常振宇,原住吉林省东辽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1)华区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常振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于2011年1月28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3年5月29日减刑一年一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常振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常振宇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常振宇窜至濮阳市丽都小区邵某住处实施盗窃,被邵某发现后,将邵某咬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常振宇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2015年2月表扬2次,2014年5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常振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常振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0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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