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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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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军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17号 罪犯巩海军,原住河南省内黄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内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巩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17号

罪犯巩海军,原住河南省内黄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内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巩海军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至2016年12月21日止。2011年1月21日罪犯巩海军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3年5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区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对罪犯巩海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巩海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9月29日夜,被告人巩海军伙同单希臣、冯国旗、耿现生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在内黄县冬夏集团家属院盗窃胡现国一辆红色普通桑塔纳轿车,价值984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巩海军系案件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巩海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12月,2015年3月表扬2次,2014年10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巩海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为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巩海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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