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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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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瑶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34号 罪犯张子瑶,原住河南省确山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驻驿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子瑶犯故意伤害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34号

罪犯张子瑶,原住河南省确山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驻驿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子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5日止。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驻刑少终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2月9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子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张子瑶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张子瑶伙同他人在驿城区帝皇KTV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进行殴斗,致1人重伤,多人轻微伤;2009年12月3日21时许,张子瑶伙同他人在驿城区解放路与周某等人因矛盾发生殴斗,并把周某打伤;2009年8月31日,张子瑶伙同他人经预谋后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现金300元及手机(171元)一部。同时认定被告人张子瑶系聚众斗殴案件首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子瑶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13年10月、2015年1月累计表扬3次,2013年1月、2014年8月记功2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郜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子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子瑶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张国飞

代理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