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55号 罪犯李玉亮,又名李红宾,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封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玉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至2023年10月12日止。于2012年3月29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玉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李玉亮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12月9日23时许,李玉亮伙同他人在封丘县陈固乡盗窃联通、移动公司基站电瓶等物,价值96420元。同时认定李玉亮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玉亮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2月累计表扬4次,2013年10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玉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玉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