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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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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伟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65号 罪犯杨建伟,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2日作出(2004)郑刑二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建伟犯故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65号

罪犯杨建伟,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2日作出(2004)郑刑二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建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与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3000元,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原审被告人杨建伟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3日以(2004)豫刑一终字第5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维持被告人杨建伟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刑事判决部分;撤销被告人杨建伟抢劫罪的判决部分及本案附带民事判决部分;被告人杨建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与所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0000元。刑期自2005年11月18日起。于2009年2月12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8年8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2011年1月18日减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9月28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建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杨建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5月10日,被告人杨建伟伙同李广才,朱广新将张伟及其司机杨海波二人骗至其办公室枪杀后埋藏。2000年10月2日,被告人杨建伟伙同王某等四人冒充警察劫持李某等人索要现金1280元及传呼机等物,并向李某索要20万元未果。2000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建伟开赌场与马某等人发生矛盾,遂纠集十多人持枪,刀,棍等凶器对马某等四人殴打,致马轻伤。被告人杨建伟系本案件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建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8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3次,2014年11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建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建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08年8月11日起至2024年9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