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鲁生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35号 罪犯李鲁生,原住河南省鲁山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20日作出(2000)南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鲁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35号

罪犯李鲁生,原住河南省鲁山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20日作出(2000)南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鲁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4日作出(2001)豫法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1年4月2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3年10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5年12月17日减刑二年,2009年1月15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1月12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鲁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李鲁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3月1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鲁生伙同他人预谋后,持刀窜至鲁山县瓦屋乡一加油站内,抢劫现金480余元及价值40余元的香烟;2000年3月21日晚7时许,李鲁生伙同他人持刀对洛阳发往旧县的客车上进行抢劫,抢得现金300余元;2000年3月25日早晨,李鲁生伙同他人持刀对卢氏发往镇平的客车抢劫,抢得现金1300余元;2000年3月30日上午10时许,李鲁生伙同他人持刀对灵宝发往邓州客车上抢劫,得现金590余元。同时认定被告人李鲁生系抢劫案件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鲁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5年1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5次,2013年3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余某、张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鲁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鲁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3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张国飞

代理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