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趁军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90号 罪犯李趁军,原住河南省开封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顺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趁军犯强奸罪,判处有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90号

罪犯李趁军,原住河南省开封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顺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趁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了(2012)汴刑终字第13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11日止。于2012年11月16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趁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李趁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7年6月15日,被告人李趁军伙同他人在开封市铁塔公园内将受害人洛某强奸。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趁军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3次,2014年1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趁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趁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