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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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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涛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72号 罪犯刘红涛,又名刘红超,原住河南省登封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9日作出(2001)郑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红涛犯抢劫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72号

罪犯刘红涛,又名刘红超,原住河南省登封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9日作出(2001)郑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红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2000元。于2002年1月16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4年10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10月22日减刑五个月;2012年9月19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红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刘红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刘红涛于2001年1月至3月,伙同他人在新密市牛店镇、李湾水库等地,持刀、铁棍等作案工具,抢劫被害人孙某、冉某等人的现金、摩托车、传呼机等物,共计价值6731元,其参与盗窃作案2起,价值1554元。同时认定刘红涛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红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2次)累计表扬6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红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红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4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