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61号 罪犯卢合顺,原住河南省濮阳市范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华区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合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至2024年2月11日止。于2012年9月6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卢合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卢合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6月、7月被告人卢合顺伙同他人在濮阳市王助乡王什村鲁皖成品油管线上打孔盗油12.2吨,价值人民币100101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合顺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8月,2015年1月累计表扬3次,2013年9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卢合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合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