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45号 罪犯周洲,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文少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5日止。被告人周洲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了(2012)安中少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3月9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周洲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周洲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4月2日晚,周洲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文峰区竹竿巷强行将被害人戚某拉至安阳市南大街一出租房内强奸。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洲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累计表扬3次,2013年5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洲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洲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4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