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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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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克力呷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59号 罪犯吉克力呷,原住四川省布拖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新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吉克力呷犯贩卖毒品罪,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59号

罪犯吉克力呷,原住四川省布拖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新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吉克力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0年7月6日起。于2010年7月29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2年11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吉克力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吉克力呷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6月8日,吉克力呷伙同他人携带两包毒品(重1029克)到辉县市常村镇找被告人施某帮忙贩卖。同时认定吉克力呷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吉克力呷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2次)表扬4次,2013年3月记过处罚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吉克力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吉克力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32年6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