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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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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乾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44号 罪犯刘晓乾,原住河南省南乐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濮中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晓乾犯故意伤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44号

罪犯刘晓乾,原住河南省南乐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濮中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晓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19日止。于2012年10月18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晓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刘晓乾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3月20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刘晓乾、刘杰等四人,因被害人李某调戏刘杰女朋友并抢其手机,四人先后追逐被害人李某殴打致其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刘晓乾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晓乾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累计表扬3次,2013年10月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晓乾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晓乾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0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