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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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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同伟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97号 罪犯毛同伟,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同伟犯贩卖毒品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97号

罪犯毛同伟,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同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判刑期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9日止。2013年5月2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毛同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毛同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2年1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毛同伟在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郑纺机家属院内以150元钱的价格卖给崔向军一包毒品黄砒(内部夹带一小袋)时被抓获。经鉴定其中一包检测出海洛因成分,重0.12克,另一包检出咖啡因成分,重0.06克。

经审理查明,罪犯毛同伟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1月、2014年7月、2015年1月累计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谢某、苏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毛同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毛同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