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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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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东辉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47号 罪犯毛东辉,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3日作出(2002)郑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东辉犯故意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47号

罪犯毛东辉,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3日作出(2002)郑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东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芳琴人民币三万元。于2002年9月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5年5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10月18日减刑二年;2011年1月18日减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5月29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毛东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毛东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8月7日晚8时许,被告人毛东辉与被害人董某发生争吵撕打,被劝开后,仍恼怒不已,又纠集他人在404酒店内用小刀朝被害人董某连刺两刀,致董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时认定毛东辉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毛东辉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5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毛东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毛东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5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