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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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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玉金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89号 罪犯毕玉金,原住山东省嘉祥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以(2012)民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毕玉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89号

罪犯毕玉金,原住山东省嘉祥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以(2012)民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毕玉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罚起止日期自2011年7月19日至2026年7月18日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了(2012)商刑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8月23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毕玉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毕玉金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5月至8月期间,该犯伙同他人在民权县、商丘市等地盗窃电缆线、电脑、摩托车等物12起,价值78万余元。同时认定被告人毕玉金系共同犯罪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毕玉金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累计表扬3次,2013年9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毕玉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毕玉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10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