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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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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玉刚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25号 罪犯梅玉刚,原住河南省息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12日作出(2000)信中法刑初字第0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梅玉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25号

罪犯梅玉刚,原住河南省息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12日作出(2000)信中法刑初字第0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梅玉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梅玉刚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0日作出(2000)豫法刑二终字第3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0年12月5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3年10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7月10日减刑一年;2012年1月12日减刑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梅玉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梅玉刚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梅玉刚于1999年9月20日夜,趁本村村民徐万成在稻场看场之机,携带一把尖刀到徐家住处翻墙入院,欲盗徐家发电机,被徐妻发现,该犯掏出尖刀对被害人胸部,头部等处连刺二十四刀,致被害人当场倒地。

经审理查明,罪犯梅玉刚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表扬1次,2013年4月、2014年3月、2015年2月累计记功3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梅玉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梅玉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03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