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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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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小朋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53号 罪犯江小朋,原住河南省汤阴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安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小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53号

罪犯江小朋,原住河南省汤阴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安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小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16日止。被告人江小朋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该犯申请撤回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了(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00062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江小朋撤回上诉。于2012年5月31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江小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江小朋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10月26日,江小朋伙同他人在汤阴县人民路因琐事对王某进行殴打,该犯持匕首将康某刺死。同时认定被告人江小朋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小朋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累计表扬4次,2013年7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江小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江小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