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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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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彬犯强奸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80号 罪犯王亚彬,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亚彬犯强奸罪,判处有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80号

罪犯王亚彬,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亚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25日至2017年3月24日止。于2009年8月27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2年9月19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亚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王亚彬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3月25日,被告人王亚彬伙同他人将被害人秦某骗至开封县城关镇华清池洗浴中心239房间强奸。2009年3月份,被告人王亚彬伙同他人先后在开封市汪屯乡及开封县城关镇盗狗3条,价值16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王亚彬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亚彬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2013年7月、2014年11月累计表扬3次,2014年6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亚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亚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