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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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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义峰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71号 罪犯沈义峰,化名沈伟磊,别名马义,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二七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71号

罪犯沈义峰,化名沈伟磊,别名马义,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二七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义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此前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撤销缓刑,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12日至2015年9月4日止。于2013年11月1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沈义峰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沈义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3年1月11日,沈义峰伙同他人在郑州市二七区一网吧内盗窃手机一部,价值314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义峰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2015年1月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沈义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沈义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刑期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