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海平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16号 罪犯李海平,原住河南省博爱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博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海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16号

罪犯李海平,原住河南省博爱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博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海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了(2011)焦刑二少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海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于2011年8月18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3年9月28日减刑八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海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李海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2月23日晚9时,受害人因琐事与男友吴某争吵后,让被告人李海平等人来接自己,李海平等人对吴某进行殴打后将受害人强行带走拘禁在焦作市一旅社内,并向受害人朋友索要1万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9月、2015年2月表扬2次,2015年4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海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海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0年5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