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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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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汉军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29号 罪犯李汉军,原。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2日作出(2008)濮中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汉军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29号

罪犯李汉军,原。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2日作出(2008)濮中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汉军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7年9月21日至2025年9月20日。于2008年8月19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2年9月19日减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汉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李汉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底以来,李汉军伙同他人非法制造雷管5万余枚,埋入地下,均被起获并销毁。2007年5月29日,李汉军从他人手中购买2000片杜冷丁片剂,又以12.5元的价格卖给本村的李庆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汉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表扬2次,共累计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汉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汉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7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