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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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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军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89号 罪犯李新军,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华区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新军犯非法制造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89号

罪犯新军,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华区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新军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至2022年11月22日止。于2012年10月18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新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李新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7月起,被告人李新军伙同他人在濮阳县租房制造炸药,2006年9月5日发生爆炸,致5人死亡,2人重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新军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3次,2013年11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新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新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