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学江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67号 罪犯李学江,原住河南省鹤壁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7日作出(2000)鹤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学江犯故意伤害(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67号

罪犯李学江,原住河南省鹤壁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7日作出(2000)鹤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学江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学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杨阳、杨丹丹抚养费等共计二万三千五百元。原审被告人李学江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7日作出了(2000)豫刑一终字第4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0年12月13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3年10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12月17日减刑二年;2008年10月22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月18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5月29日减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学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李学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4月11日,李学江驾驶出租车在鹤壁宾馆北将酒后乘车的段全喜、杨志洪二人送至鹤壁矿务局第二煤矿俱乐部附近时,因车费发生矛盾,段全喜下车回家,李学江将杨志洪拉回老市区,当杨志洪下车时二人发生冲突,李学江持尖刀向杨志洪捅了两刀,造成杨志洪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学江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累计表扬4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学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学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3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