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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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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庆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30号 罪犯李学庆,原住湖南省祁东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6日以(2001)信中法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学庆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30号

罪犯李学庆,原住湖南省祁东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6日以(2001)信中法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学庆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1年5月26日起。于2001年5月29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2004年10月24日减为二十年,2007年1月31日减刑二年,2010年1月15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2月4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学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李学庆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学庆伙同他人从1999年农历12月份到2000年5月1日,以出卖为目的,采取拐骗,贩卖,接送等手段,拐卖云南省妇女8人。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学庆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5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学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学庆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4年10月24日至2018年5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