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70号 罪犯朱其贞,原住河南省舞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以(2009)漯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其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5000元;犯敲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罚起止日期自2008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2日止。被告人朱其贞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了(2009)豫法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8月27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3年3月5日减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朱其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朱其贞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以来,被害人朱其贞参加以朱二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骨干成员,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舞阳县组织卖淫、绑架、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影响极坏。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其贞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5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曹某、赵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其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其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8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人民陪审员 毛旭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