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金红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82号 罪犯张金红,原住湖北省仙桃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2009)华区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金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82号

罪犯张金红,原住湖北省仙桃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2009)华区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金红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7年11月2日至2018年4月1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作出了(2009)濮中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9月3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3年2月4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金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张金红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5月至2007年7月间,被告人张金红伙同吴良进等人,先后虚构湖北银鑫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天祥源科技开发公司等,并假冒身份,先后与被害人包小霞等多人签订虚假的购销高科技材料合同,骗取财物。被告人张金红参与作案3起,数额37.6万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张金红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金红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5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金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金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7年11月2日至2015年1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