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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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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殿培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79号 罪犯张殿培,原住河南省清丰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4日以(2004)濮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殿培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79号

罪犯张殿培,原住河南省清丰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4日以(2004)濮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殿培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04年7月8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6年11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2009年5月19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5月23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殿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张殿培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殿培于2003年11月12日至12月3日,伙同他人在河南省清丰县城关镇新立村食品路第一实验初中附近三实小学附近,采用“乙醚”捂嘴的方法绑架小学生并向其家长索要现金等共作案五起。同时认定被告人张殿培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殿培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2月、2013年5月、2013年10月、2015年3月累计表扬4次,2014年9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殿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殿培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