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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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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术友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87号 罪犯张术友,原住河南省固始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6日作出(2003)信中法刑初字第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术友犯故意杀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87号

罪犯张术友,原住河南省固始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6日作出(2003)信中法刑初字第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术友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术友、陈学友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3日作出了(2003)豫法刑一终字第4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1月15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6年3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2009年5月19日减刑1年6个月,2012年1月12日减刑1年10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术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张术友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陈学友因与被害人冯某承包建筑工程发生矛盾,便要求其好友张术友寻机报复冯某,并先后为张指认了冯的住室及冯本人。2000年10月2日,被告人张术友在陈家找裤子与球鞋换上,携刀跟踪被害人冯某到家门口,翻墙入院,板弯小客厅窗户钢筋棍钻进屋内,进入冯的二楼卧室,用刀朝冯的头部,手部,腿部连砍七刀。同时认定被告人张术友系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术友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2013年9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3次,2013年4月、2014年7月记功2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术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术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6年3月6日至2021年4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