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68号 罪犯文孝锴,原住河南省辉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9)新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孝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4月17日至2018年4月16日止。于2009年7月1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3年2月4日减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文孝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文孝锴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农历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文孝锴伙同曲建胜将郜某骗至辉县市万仙山一旅馆内,将郜某强奸。同时认定被告人文孝锴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文孝锴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7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5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文孝锴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文孝锴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8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