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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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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小军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36号 罪犯户小军,又名户超,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安少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户小军犯盗窃罪,判处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36号

罪犯户小军,又名户超,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安少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户小军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1日止。于2009年7月23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2年5月23日减刑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户小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户小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12月、2006年1月,被告人户小军伙同他人在安阳县水冶镇盗窃现金、金银首饰6起,价值5234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户小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3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6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户小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户小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