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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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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阳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52号 罪犯张春阳,原住河南省卫辉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新刑三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春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52号

罪犯张春阳,原住河南省卫辉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新刑三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春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止。于2012年7月20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春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张春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5月31日,被告人张春阳伙同他人在卫辉市一网吧上网的倪某带至该犯家中强奸。同时认定被告人张春阳系强奸案件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春阳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2次,2013年8月、2014年6月记功2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春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春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张国飞

代理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