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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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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振清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66号 罪犯马振清,又名马良,原住河南省新蔡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8日作出(2011)新刑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振清犯破坏电力设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66号

罪犯马振清,又名马良,原住河南省新蔡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8日作出(2011)新刑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振清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24日至2016年7月23日止。于2011年4月1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马振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马振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4月7月期间,马振清伙同他人在新蔡县盗窃变压器内铜芯14起,价值18429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振清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2月、2013年6月、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累计表扬5次,2013年1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振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振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7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