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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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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龙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04号 罪犯陈庆龙,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5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庆龙犯强迫卖淫罪,判处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04号

罪犯陈庆龙,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5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庆龙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于2010年12月30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庆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5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陈庆龙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3月8日,陈庆龙伙同他人强迫段某到安阳县水冶镇安林快餐店多次卖淫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庆龙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2013年10月、2014年2月、2014年8月、2015年2月累计表扬5次,2012年1月、2013年4月记功2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庆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庆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0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陪审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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