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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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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希春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74号 罪犯陈希春,原住河南省范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8日作出(2000)商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希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74号

罪犯陈希春,原住河南省范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8日作出(2000)商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希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01年4月3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4年7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07年1月31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1月15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9月19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希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陈希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陈希春伙同他人在1998年6月1日在山东省临沂汽车站乘坐临沂发往武汉的鲁Q×××××长途卧铺客车伺机抢劫,当夜11时许,客车行至商丘市睢阳区毛固堆乡高柘公路21公里加450米处持刀胁迫司机停车,在车上对乘客搜身,并用刀扎伤二名乘客,劫得现金8万余元,手机一部,每人分得赃款160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陈希春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希春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3次,2014年6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希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希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04年7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