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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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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宝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57号 罪犯陈宝业。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1日作出(2002)一中刑初字第27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宝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57号

罪犯陈宝业。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1日作出(2002)一中刑初字第27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宝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9日作出了(2003)高刑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1月5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6年3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2008年10月22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1月18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5月29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宝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陈宝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2月至2001年4月间,陈宝业采取单独或伙同他人分别以北京吉万顺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金佳跃经贸有限公司、北京锦都针织品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金凯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562份,税额264.6万元。同时认定被告人陈宝业系首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宝业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表扬4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宝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宝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6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