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陈华平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56号 罪犯陈华平,又名陈华品,原住陕西省紫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2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华平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56号

罪犯陈华平,又名陈华品,原住陕西省紫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2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华平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后因余漏罪,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8日作出(2004)安少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华平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与前罪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7000元。刑期自2004年11月13日起。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3日作出(2004)豫刑一终字第3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1月12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7年4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1月15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5月23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华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陈华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1年2月2日夜11时许,被告人陈华平伙同他人经过密谋蒙面闯入高银才住处,将高银才及其家人打伤,抢走刚出生40余天的儿子以8500元卖给鹤壁市王何军;2000年12月3日,被告人陈华平伙同他人,窜至安阳县善应镇九龙山煤矿跺门闯入田全林、于大花夫妇屋内,用木棒打伤田于夫妇,抢走其四个月大的男婴田计伟,后将田计伟卖出,得款6500元;被告人陈华平得脏款1000元,安案发后该男婴未找到,在抢劫过程中致田全林轻微伤,于大花轻伤。同时认定被告人陈华平系拐卖儿童案件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华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4次,2015年4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范某、刘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华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华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7年4月6日起至2022年10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张国飞

代理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