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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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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书奇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42号 罪犯陈书奇,原住河南省镇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0日作出(1999)南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书奇犯故意伤害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42号

罪犯陈书奇,原住河南省镇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0日作出(1999)南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书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8000元,刑期自1999年1月17日起。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9日作出了(1999)豫刑一终字第3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0年1月28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3年10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5年7月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1月29日减刑二年,2011年1月18日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5月29日减刑一年。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书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陈书奇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1月7日晚11时许,陈书奇伙同他人酒后骑摩托车,至西峡县丹水镇屈沟村君梦园饭店住宿,与该店厨师任长久发生吵骂,用木质搓板将该店厨师任长文伤害致死。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书奇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4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书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书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03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