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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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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黑脸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95号 罪犯陈黑脸,原住安徽省界首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以(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认定被告人陈黑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95号

罪犯陈黑脸,原住安徽省界首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以(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认定被告人陈黑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30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5日止。于2009年11月26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3年2月4日减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黑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陈黑脸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陈黑脸于2007年8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陈黑脸伙同他人在新郑市、新密市辖区内割通信电缆6次,价值69160元,明知犯罪所得的脏物予以转移,收购介绍他人收购21次,价值163119.28元。同时认定被告人陈黑脸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黑脸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5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黑脸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黑脸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