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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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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伦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73号 罪犯马伦伦,又名马千里,原住河南省安阳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9日作出(2005)安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伦伦犯组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73号

罪犯马伦伦,又名马千里,原住河南省安阳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9日作出(2005)安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伦伦犯组织领导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聚众扰乱社会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0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15日止。原审被告人马伦伦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1日作出了(2005)安刑终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7月28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8年1月29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6月18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7月26日减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马伦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马伦伦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以来,罪犯刘振亚多次给罪犯马伦伦等罪犯提供现金,同时利用其非法持有枪支,领导组织帮助罪犯马伦伦等罪犯进行打架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从经济、精神上影响、控制了马伦伦等人,其中马伦伦等人手下有各有一帮人员,形成下一层组织,2002年以来,通过销售啤酒、看场子、帮人打架、震场等非法活动,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为了打架随叫随到统一安排住宿,配备传呼,给予日常生活费用等,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实施了聚众扰乱社会序,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活动。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伦伦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累计表扬4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杨某、申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伦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伦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03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人民陪审员  毛旭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